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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管理病媒防治業之相關規定

  • 應向當地環境保護局申請核准登記,領得許可執照後,始得營業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消毒公司病媒防治業者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,以衛生、環保機關及病媒防治業者為限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環境用藥之使用數量應按月紀錄,保存三年備查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環境用藥廢容器,應依『廢棄物清理法』相關規定清除處理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登載或宣播廣告應事前送審,不得有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時,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,每年至少健康檢查一次,紀錄保存十年備查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所使用之藥品,以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為限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營業場所放置之特殊環境用藥總量不超過一千公升,並設專用置放場所或專橱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者應具備之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徵得客戶書面同意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施工前應製作『施工計畫書』送達客戶;並於營業場所留存備份,以供查核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施工時,應於施工現場設立明顯施工告示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施工後,應製作病媒防治施工紀錄,保存三年備查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,再經48小時專業訓練,學科、術科考試及格,領有合格證書者(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、全職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至少一人,並向當地環境保護局申請核定(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)。
  • 在職之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,不得拒絕在職訓練(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)。
  • 消毒公司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訓練,必須繳交訓練費用(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)。
  • 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(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)。
  • 違反『環境用藥管理法』、『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』、『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』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罰鍰(環境用藥管理法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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